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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佳业律师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实务中常出现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向他人借款,后未举债一方被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案件,鉴于此类案件的多发性,且未举债方遇到这种案件时常不知如何应对,法舟律师从实务角度出发进行了总结,并给出相应建议。
一、何为推定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推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第三人举债,虽配偶另一方对于该次举债不知情且事后也不同意(无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但法律仍推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未举债方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实务中最常见的纠纷情形是配偶一方向第三人的借款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文主要以此情形为例进行分析。
配偶一方借款被要求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举债方要求该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双方离婚后,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还债。两种情形下未举债方的应对策略不同,故下文分开讨论。
对于如何理解婚姻法第41条中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最高法院法官认为:若负债所产生利益为夫妻共同享受到,即负债是“为夫妻共同利益”,则夫妻一方的负债就应被为夫妻共同债务[2]。换言之,“为夫妻共同生活”应作扩张性解释,除作文义理解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如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全家的衣、食、住、行和教育、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3]等方面的所负的债务外,还应包括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情形,如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而且这里的共同经营,不仅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4]。
因此,若举债方可以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借款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起诉未举债一方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未举债方如何应对?
针对配偶一方借款,后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还款的情形,我国司法解释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最高法院认为:“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由于此类案件未举债方的举证责任较重,常因举证不能而最终被判决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而未举债方遇到该类案件应尤其小心。
应对这类案件时,首先应考查该笔借款是否为伪造债务、是否存在举债方与第三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形(如何审查虚假诉讼详见下文)。
其次,核实借款确实为真实后,如未举债方可以举证证明债权人与举债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之间签订了财产独立协议且债权人知道该协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则未举债方不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复次,在上述抗辩均不成立的情况下,未举债方应全力举证证明借款所生利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具体来讲,举证的方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借款所生利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借款所生利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3、借款虽由举债方单方用于生产经营,但经营未有收益或收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一则案例中,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的配偶一方)共同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后未举债方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该公司因研发的医疗设备尚未取得批文而未有销售业务,因无销售即无利润,因此,所借款项虽用于公司经营,但未有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未举债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5] 。
实务中,如未举债方可以举证证明,举债方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配偶一方举债发生在夫妻分居期间,则法院一般不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所形成的债务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四、执行阶段未举债方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应如何应对?
针对有些地区法院在执行阶段直接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未参加诉讼的配偶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最高法院已明确表态:该执行行为剥夺未举债配偶的诉讼权利,应为不合法[6]。如出现此种情形,未举债方应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时,未举债方认为执行依据有错误,应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6]。
五、出现推定夫妻共同债务情形后,律师对未举债方的建议
1. 审查是否存在伪造债务、虚假诉讼的情形
伪造债务、虚假诉讼的情形是在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并不鲜见,配偶一方常借此手段以期达到让己方多分财产的目的。为此,出现推定夫妻共同债务,首先需审查债务的真实性。
对虚假诉讼认定和惩处等方面,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见下文),未举债方可以从这些方面出发进行审查。
最后,我们希望,受侵害的未举债配偶一方遇到本文所提及的纠纷时应保持冷静,及时采取有效法律手段为自己争取最大合法权益。我们相信,法律将还您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2]王林清、杨心忠、赵蕾著《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第335-33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
[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责任承担问题的会议纪要》(闽高法[2015]426号) 二、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债权人请求夫妻共同偿还的案件中,对于债务性质的认定,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但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或者根据人民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借款非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等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
[5]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8/id/1053962.shtml,案例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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