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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了,能分淘宝店、微博大v号、微信公号吗?

    作者:姜辉律师

     

    假如你是一个网红或者励志成为一个网红或者是他们的另一半,这篇请看:

     

    “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时代,这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仰的时期,这是怀疑的时期;这是光明的季节,这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之春,这是失望之冬;人们面前有着各样事物,人们面前一无所有;人们正在直登天堂,人们正在直下地狱。”

     

    狄更斯在《双城记》的开篇这样描述工业革命发生后的时代。我们的习主席在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时也这样来描述我们的时代。的确,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

     

    往大了说,我们生活在一个矛盾的世界之中。一方面,物质财富不断积累,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类文明发展到历史最高水平。另一方面,地区冲突频繁发生,恐怖主义、难民潮等全球性挑战此起彼伏,贫困、失业、收入差距拉大,世界面临的不确定性上升。

     

    往小了说,我们生活在一个矛盾的环境之中。一方面,每天都有成群的赶上风口的猪在天上飞,分享经济时代的知识网红们如雨后春笋般书写着一个个励志传奇,郎才女貌父慈子孝者在各大综艺节目中秀恩爱组couple晒萌娃,感觉世界充满了积极乐观温馨甜蜜,让人们相信虽然爱拼才会赢,但努力一定有回报。另一方面,社会新闻版块每天都有失败弃世者、创业猝死者,励志鸡汤鸡血的背后原来还有不为人知的秘密,更有上台秀恩爱者回屋就家暴,人前爱妻狂人后集邮男,网络人设超级奶爸实际人格却手不离键盘人不离游戏。

     

    好在,无论时代好坏,总有法律在与时俱进的陪伴着我们,给我们预警和保障。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谈谈《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关于数据、虚拟财产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首先,从立法的角度,这是一项大的进步。虽然我国之前已经有不少关于虚拟财产分割或保护的案例,最高院民一庭也在《民申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提出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认定与保护》的倾向性意见,但直到这次《民法总则》的出台,才是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正式被写入我国法律中。

     

    2.作为一条宣示性条款,这一条虽然正面回应了互联网领域内有关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长期存在争议的话题,适应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但是无论在业界还是学界看来,现实生活中如何将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落到实处,仅凭这个原则性规定远远不够。未来还需要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保护途径等问题进行完善的规定。

     

    3.正因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认定、怎样保护,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现有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判决,更多是基于民法中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来展开的。此次《民法总则》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虽无法直接解决虚拟财产所产生的法律争议,在法律适用上的效果可能并不明显,但其功能更多地体现在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一种权利或者权益而受到保护。

     

    回到本文的题目中的问题,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经营了淘宝店、微博或是微信公众号等,那么离婚时,是否可以对这些进行分割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还需要再来重温一下“虚拟财产”的概念。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但根据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司法实务界的判例以及专家学者的界定,这里的虚拟财产一般是指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给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只能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财产,如网游账号、QQ账号、微博和微信账户、游戏装备、淘宝网店、虚拟货币等。现在社会的发展、网络的发达,淘宝店、微信公众号等已经是很多人的职业选择和收入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如无特别约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或者增值的这类虚拟财产,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当然,对于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涉及到对该财产的具体分析和认定、价值评估方面的举证,以及分割操作的一些细节问题,这就需要更多专业人士的帮助了。所以,如果你或者你的另一半幸运的已经成为了网红或者大v,然而又不幸的走到了离婚这一步,请果断寻找律师的帮助,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好聚好散,散买卖不散交情,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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