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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谈婚约彩礼的那些事儿

    作者:陆鸿亮律师

     

    【婚约彩礼的给付是当事人依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以结婚目的而为的民事给付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当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接受财务的一方就失去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下面和大家聊聊婚约彩礼的那些事】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笔者查阅了江苏地区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后,本文对从现阶段司法实务界对婚约财产案件的主流观点进行剖析。

     

    一、 彩礼的认定

     

    彩礼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给付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价值较大的财物,既包括一定数量的金钱,也包括金银首饰等各种物品。从性质上来说,这属于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区别于一般的无偿赠与。

     

    1. 与恋爱期间男女交往时给付的财物的区别

     

    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为增进感情,可能会赠送定情物或信物,是一方向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故这属于普通赠与而不应算作彩礼。

     

    2. 与男方举办订婚仪式所花费的钱财的区别

     

    因宴请仪式的规模、规格具有不确定性,且为男方自愿的行为,作为订婚活动的基本成本支出,且一般已消耗完毕,而女方并未在其中获利,故不能列入返还范围。

     

    二、返还彩礼的主体

     

    彩礼的给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是涉及双方家庭的往来。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依据的是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只有财产所有人才拥有此项权利。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可能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是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故这些人作为彩礼的实际控制者、支配者,均具有返还彩礼诉讼的主体资格。

     

    三、返还彩礼的考量因素

     

    1. 有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会将双方是否育有子女或女方是否有过流产等作为酌情考虑返还因素。

     

    2. 有无共同生活。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较短,应予适当返还。

     

    3. 婚前给付彩礼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给付方给付彩礼导致其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应予适当返还。

     

    4. 是否已花费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判断返还彩礼范围时,应考虑财产使用情况,如已发生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应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四、律师建议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赠与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故引发婚约财产纠纷时,赠与方的举证尤其困难。在大量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只能根据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来认定事实。因此,必须充分做好证据的审查、认定工作。笔者就现行裁判意见及自身办案经验谈如下体会:

     

    1. 认定彩礼金额时,可提供银行取款凭证,通常而言,彩礼金额可能会是带有象征意义的,特定的数字;认定黄金首饰时,可提供购物发票或银行卡刷卡记录。

     

    2. 介绍人(媒人)会出现在大多数订婚仪式的现场,他能相对客观地反映出男女双方协商彩礼方案过程、给付过程等事实。因此,介绍人所作的证人证言尤为关键。

     

    3. 当人民法院无法彻底还原事实的情况下,也会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当事人双方都无法举出充分、确实的证据时,人民法院会采信证明力更大一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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