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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It Unfair Competition for An Ex-employee to Taking Away Clients? |
作者:吴晓明律师
如今,一家公司对于解雇员工或者员工跳槽早已习以为常。但是,若员工跳槽后带走公司客户,则并非为任何一家公司所乐见。因此,作为劳动合同的常用条款,竞业限制的规定常用于阻止员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内从事与其雇主相竞争的活动。然而,对于那些没有作出不竞争承诺的员工,若他们在雇佣关系终止后抢走前雇主的客户,前雇主可以主张何种救济?在山东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马达庆不正当竞争一案中(下称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回答。
一、交易机会属于商业秘密吗?
商业秘密自1993年起即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不仅应就该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抢客户即为争夺交易机会,那么,交易机会可以视为商业秘密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吗?若交易机会处于秘密状态且不为其他竞争者所知,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回答是肯定的。
基于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马达庆作为山东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前员工,通过其设立的新公司争得本属于其前雇主的向日本出口海带的机会,不能视为侵犯其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因为该出口机会为该行业内的所有竞争者所知,是开放的,故其不属于商业秘密。
二、争夺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交易机会即使不属于商业秘密,也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因为它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即法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人从前雇主处争得这种法益就构成不正当竞争,除非该人具有下列任一情形:(1)该人违反不竞争的法定义务;(2)该人违反与前雇主订立的竞业禁止协议;(3)该人获得这种交易机会是采取了违反了公认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马达庆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1)马达庆辞职后不再是其前雇主的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不负有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司的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与公司展开竞争,此即为最高人民法院所说的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2)马达庆未签署任何竞业禁止协议,因此不负有不竞争的合同义务;(3)马达庆通过其控制的新公司并利用在前雇主处工作多年积累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经验获得向日本出口海带的订单,并不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三、员工成立新公司与前雇主进行竞争违反商业道德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员工成立有可能与雇主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并为未来的职业生涯做准备,并不当然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员工这么做可能与其高尚的个人道德不符,但这并不必然违反商业道德,因为其作为一个经济人,追名逐利符合商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在本案中,马达庆在辞职三个月前通过其外甥成立了一家新公司,随后帮助这家新公司获得了向日本出口海带的交易机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马达庆并不因此违反商业道德,因为成立一家与前雇主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既非不合常理,也不违反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人只要不违反法律,都可以与他人进行竞争。商业竞争应该得到鼓励,即使这种竞争系来自前员工。
四、前员工凭个人职业技能和经验赢得客户违反商业道德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员工在工作期间积累的职业技能和经验,不应视为雇主的财产。员工在辞职后,有权自由地利用这种职业技能和经验争夺与前雇主现有和潜在客户的交易机会,并不因此违反商业道德。
在本案中,马达庆为其前雇主工作多年,积累了海带出口业务方面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经验。在辞职后,马达庆将其设立的新公司介绍给之前一直与其前雇主有贸易往来的日本进口商。该日本进口商基于对马达庆职业技能和经验的高度信赖,很快与马达庆的新公司达成了海带进出口交易,这直接导致了其前雇主海带出口量的下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员工在其工作中必然会积累职业技能和经验,这构成其人格权的一部分,是其生存和工作能力的基础,不应属于雇主的财产,可以由员工自由地支配和使用。因此,马达庆在辞职后凭其职业技能和经验赢得客户订单,并不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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